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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 信托制度缺位是信任危机的罪魁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26

  经历了信托业面临的这次信任危机,无论从监管者、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点经验和教训,只有这样才不会重蹈历史覆辙,让过去行业的悲剧重演。
  最近一段时间来,关于信托业的负面报道屡见报端,这直接导致了信托业自2002年《信托法》正式实施以来飞速发展的大好形势戛然而止,“高风险”和“治理整顿”成为了当前整个行业形象的代名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当前信托行业面临的困境,采取必要的措施扭转受损的行业形象,成为了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完善制度控制风险

  可以说当前整个行业面临的困境是由单个信托公司造成的非系统风险恶化而成的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而失去了信任,信托行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这是当前信托公司面临困境的本质,也是最令人担心的。
  信托就其本意而言就是委托方基于对受托方的信任,以财产为纽带,由受托方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方式,信任是整个信托行为的基础。在原先的民事信托中,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品格和熟悉基础上的,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信任。而在当前的商事信托中,由于受托方通常是法人机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如民事信托中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那么紧密,所以信托行为涉及的关系更加复杂,需要一整套强制性的制度来保证这种信任关系得以维持,这些制度包括:受托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受托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等等,这些制度维系了委托人对受托机构的信任,委托人相信受托机构能够按照信托契约规定进行有效的财产管理,只要受托机构基于诚信和谨慎原则,即使在管理过程中面临投资风险,委托人也愿意以财产承担相应的损失。当然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受托机构会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财产管理的效率,降低委托人受损的风险,但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受托人只能降低或分散风险,却不能消除风险,所以委托人(受益人)在受托人在无过错条件下的损失承担风险是必要的,这也构成了整个信托行为的逻辑主线。
  现在的问题是制度的缺位,使得这种信任关系受到严重破坏。首先从已披露的违规案例来看,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混乱,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委托人利益,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最典型的就是金新信托在乳业战略收购信托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其次当信托公司由于以上欺诈行为需要以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时,委托人发现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要求如同虚设,虚假出资、资本充足率不足使得委托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弥补,引起了对信托公司的不信任;第三,信托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托公司不透明的经营管理在“庆泰”、“金新”事件中引起了社会的重视,随着问题信托公司的曝光,公众在缺乏必要的信息的情况下对其他合规经营的信托公司也产生了怀疑,从而导致了整个信托行业面临着信任危机,在这种民意推动下,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从控制本地区和本部门风险的角度出发,陆续出来了一些政策,进一步强化了信托行业面临的信任危机。
  可以说,当前整个信托行业面临的困境是因为制度的缺位,局部的风险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而逐步积累和恶化,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出现了集中爆发。对于这一风险爆发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但是并不是不可挽救的,毕竟信托行业回归本业的真正发展时间只有短短2年,在这一过程中,很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是逐步清晰和完整的,所以以此次行业信任危机为契机,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无疑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而所谓的信托行业“第六次清理整顿”的提法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利于发挥信托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独特功能。

  差别管理扶优限劣

  面对信托行业整体面临的困境,令人欣慰的是监管部门采取的态度是积极的,正如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一次讲话中指出,“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加快发展是因为现在金融服务对银行融资太倚重了,资本市场发展还有比较漫长的过程,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健康发展是由于信托业发展的空间和需求所决定的,信托业务属性要求比银行高,金融创新和产品设计灵活,承担的风险也高,需要在人员素质和内部控制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基于以上监管思路,监管部门陆续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当前信托行业整体面临的困境:
  总体来看,这些监管政策与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短期和直接的措施,主要目的是缓解目前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推动信托功能的正常履行,这直接体现在分类监管措施的实施;一个是长期和间接的措施,主要是从制度层面,弥补原有的制度缺位,这直接体现在各个暂行规定和办法的出台,并广泛征求业界的意见,这意味着监管层期望提高立法的水平,形成监、管双方的良性互动,以期优化和完善信托行业的外部监管环境。
  分类监管政策的出台体现了监管层改变了过去传统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监管思路,突出了差别管理、扶优限劣的目的。监管部门通过对信托公司的分类评级,实际上是向社会公众发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信号,帮助其区分好和坏的信托公司,有利于真正合规经营的信托公司迅速摆脱行业信任危机,正常履行其自身的社会功能,并通过这些行为改变社会公众对信托行业的负面认识。而且作为好的信托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获得诸如在200份突破、异地经营等方面的支持,这无疑有利于形成对信托公司的“正向激励”,促使信托公司合规经营,赚取阳光下的利润。
  各种暂行规定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为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了细化的规则指导,整个规定和办法的体系可以用“一线三点”来概括。“一线”指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这条主线,它是现阶段信托公司最重要的业务类型,也是最容易诱发风险的业务类型,《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围绕这一业务流程的各个风险点,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三点”指的是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着重强调的关键点与风险点,比如异地经营、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后续将要推出的《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等都是围绕重点领域的进一步细化。尽管关键点并不止这三点,包括信托公司内控制度的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等许多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但是这些暂行规定和办法的出台无疑弥补了现有的制度缺位,有利于未来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

  审视自我共渡难关

  经历了信托业面临的这次信任危机,无论从监管者、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点经验和教训,只有这样才不会重蹈历史覆辙,让过去行业的悲剧重演。
  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应该明确什么是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核心,并有的放矢采取措施。我认为现在进行的信托公司评级是个有益的尝试,因为根据每年对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实现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的动态跟踪,体现了监管重点由传统的事前监管向事中监管的转移。但达到这个目的有个前提条件,即评级的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从目前来看,这一体系主要借鉴了银行的骆驼评级法。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应该看到银行业与信托业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业是以负债业务为主,资本充足管理是银行监管的核心,而信托业从事的是非负债业务,在强调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更加强调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这是两种类型业务差异造成的,所以在设计评级体系的同时,如何充分考虑信托业务的特殊性,将相关的指标加入,并合理调整各个指标的权重,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的问题。
  对信托公司而言,诚信意识无疑是这次危机以后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信息向委托人的充分披露,避免对委托人直接或间接的误导,在这方面“保底”、“保收益”的做法应该坚决杜绝,另一方面应该严格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谨慎管理信托财产,那种以盈利结果为导向,不顾委托人风险承担能力的激进的管理投资方式应该被制止,在这方面信托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及相应的信托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刻不容缓。
  对投资者而言,风险意识是需要再次被强调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对于信托产品而言也是一样。由于信托产品属于非负债业务,风险的承担者是投资者本人,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由于信托产品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产品,信托文化并没有在投资者中树立起来,使得在出现投资损失过程时产生了大量不必要的纠纷,这充分反映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不足,在这方面需要监管者、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一起来解决。
  总而言之,信托业面临的这场危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重新审视自我的机会,只有真正吸取教训,下决心彻底改进,行业才能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道路。 

 
(xintuo摘自财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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